劳教聆询:毕竟是进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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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6日10:23 南方都市报 |
视点 据《中国青年报》9月5日报道,北京市公安局日前对拟劳动教养人王某盗窃、复吸毒品案举行公开聆询,为王某进行辩护的律师参与了聆询。据悉,对劳动教养案件举行公开聆询,并在聆询过程中引入代理人机制,这在全国尚属首例。这种在劳教审批中引入聆询制度的做法,应当肯定其在法治进程中的进步意义。 从辽宁葫芦岛市劳教人员张斌被毒打致死案所引发的舆论震荡,到前不久6位广东省政协委员联名提案建议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无不显示劳动教养制度正在受到广泛的质疑。从1957年开始正式实施的劳教制度,之所以为人所诟病,其自身至少存在两方面的“硬伤”:其一,缺乏法律依据,本身不具合法性。劳教制度本身所依据的1954年宪法第100条并无任何强制性教育改造的立法授权,因此劳教制度并无宪法根据。其二,违背程序正义,容易侵害公民权利。这方面的实例有不少。 据介绍,北京市这次实施的劳动教养案件聆询,是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设立的一种新的劳动教养审批制度。这一制度规定,劳动教养的审批要经过聆询程序,即在劳动教养审批机关主持下,办案部门和拟被劳动教养人当庭对劳动教养事实、证据、执法程序、法律依据进行陈述和辩论。 非常明显,这一制度就是在原有劳教审批程序中加入了抗辩环节,给了当事者一个“说话”的机会。但是就其本质而言,这仍然是一种行政机关独自进行的行政裁量,即便当事人对处分结果不服,他所能得到的救济途径依然如故。就劳教制度的两个“硬伤”而言,聆询制度所针对的是“违背程序正义”的问题。但是,期望在旧有框架内加入一个“说话”机会,就使整个劳教制度回归到“程序正义”的轨道上来,这是不现实的。更何况,这一措施是在承认劳教制度合理的前提之下所作出的“微调”,所以要从根本上解决劳教制度的合法性等问题,距离就更远了一些。正是从这个方面来说,劳教聆询的意义不必过于夸大。 但是在另一方面,我们又必须现实地看待问题。在整个劳教制度的存在及执行不容乐观的情况下,北京市在全国首开先河对劳教审批程序进行改革,对于保障公民权利自有其一定的进步意义。我们愿意相信,事物的发展变化总是从量变到质变,任何微小量变的积累,对于最终质变都会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劳教聆询制度的实施,意味着整个劳教制度的坚冰已经有所松动,彻底解决劳教问题也许即将呈现一抹曙光。所以说,微小的进步终究是进步。 周东飞(湖北 公务员) 本版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