盼望“开门立法”制度化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6日10:23 南方都市报 |
议论风生 据最新一期《南方周末》报道,在今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当选的19名“特别常委”中最年轻的一位——39岁的郑功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希望建立一种“开门立法”的制度,“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可以把法律草案上网,甚至将国家的立法规划上网,接受更多的智慧。” “开门立法”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在现代社会,法律属于立法机关为公众提供的特殊的“公共产品”,其质量如何将直接影响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而出台这样一种高质量的、站在公正立场的、避免片面为部门牟取利益的、经得起时间检验的“公共产品”,其“生产过程”就显得尤其重要,就应当具有广泛的民主性。而要保证广泛的民主性,理所当然要“开门立法”。 对“开门立法”,公众有着极大的参与热情。当年《婚姻法》修正草案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后,仅一个多月时间,便收到群众来信、来函、来电等3829件,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立法人数最多、提出意见最广泛的一次。其实,当时还是信息时代刚刚到来的时候,现在,网络的普及以其高速度低成本保密性为更大范围内征求民意创造了物质条件,势必能引来更多的人参与其中,更利于“接受更多的智慧”。 但也应当看到,“开门立法”虽然已经有法律上的依据,但仍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在“总则”中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但是,这只是原则上的规定,具体到哪些法律必须“开门立法”,哪些法律不必要,哪些法律不能,都没有明确的界定。而且,就“开门立法”而言,其具体程序也没有详细的操作规定。显然,缺乏实施细则的结果只会造成向社会征求意见时随意性很大的现象。 看来,实现“开门立法”还有很多事要做。 艾君(河南 编辑) 本版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