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争议适用劳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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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6日12:42 海峡网-厦门晚报 |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新规 本报综合消息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事业单位职工与单位的纠纷有了明确的解决依据。 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如果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著名劳动法专家左祥琦称,这一司法解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劳动法原来只解决“劳动争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与单位的关系不在这个群体内。干部同机关、事业单位的争议叫“人事争议”,由国家人事部和各地方人事局下属的人事仲裁委解决。但人事仲裁委的裁决结果不具有法律强制力,裁决结果完全由双方自愿履行,在没有和国家司法接轨的情况下,这种裁决没有多大意义。因此,到人事仲裁委申请人事争议的人并不多,造成了大量人事纠纷的积压。 左祥琦说,适用劳动法后,改变了以前事业单位中干部编制的求告无门局面。 如以前事业单位中干部编制的员工辞职必须经单位同意,如果单位扣留档案,员工难以寻求有效的司法救济。现在要离开单位,需依劳动法提前30天通知单位,在合同解除后单位必须办理档案转移等手续,否则员工可以通过诉讼寻求司法保护。 另外,事业单位的干部节假日加班,也可以依据劳动法要求加班工资。 (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