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车送了命 这起事故如何了结(新闻陪审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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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6日14:09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案情陈述] 大军与大胜是同住一个村的邻居,两人也是要好的朋友。2001年11月28日,因生意需要,大军让雇用的驾驶员杨某去装运黄砂,而大胜正好有事,便顺路搭乘该车外出。杨某驾驶拖挂大货车行至高淳县老双望线时,因一时操作不当,车子撞到公路西侧的一棵行道树上,致使搭车的大胜受伤。杨某一看大事不好,不仅没有积极救治大胜,反而弃车逃逸。受伤的大胜经抢救无效,于4天后死亡。 事后,高淳县法院依法判决杨某承担肇事逃逸的刑事责任。此后,大胜的家人一纸诉状,将大军告上了法庭,提出死亡补偿金、抚养费、赡养费等共计10余万元的民事赔偿。日前,高淳县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市民说法] 家住南京秦虹小区的林平:天灾人祸是谁也说不准的事,在此事上,驾驶员杨某应负主要责任,作为雇主的大军应负有连带责任,死者家属对他提出的民事赔偿合情合理。 [法官点评] 在这起案件中,驾驶员杨某在行使为大军驾驶汽车的职务行为时,采取措施不当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大胜死亡,依法应承担事故发生的全部责任。大军虽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及事故责任人杨某的雇主,在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时,依法应对事故发生的后果,结合驾驶员的事故责任份额,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判定大军赔偿大胜的家人死亡补偿费、子女抚养费、老人赡养费,合计91162元。 本报记者 张易 殷文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