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说话:蚌埠警察狂殴报警人是滥用职权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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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7日01:11 人民网 |
因怀疑小诊所医生给其注射的药品有问题,安徽蚌埠市民王江拨打110报案,结果当街被两名巡警狂殴致死。这个案件一波三折,对于这样一条“猛料”,蚌埠媒体却三缄其口,蚌埠市检察院坦陈“压力大”。而公安部门则声称是死者自已摔死的,公安民警在正常执行公务,不存在打死人的情况。历时10天之后,两名打人警察被刑事拘留,此事经媒体曝光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蚌埠市东市区检察院近日又决定对高潮、桑殿鹏两位民警以涉嫌滥用职权罪予以逮捕。(据9月3日《周末》) 按说,人们终于看到了正义和希望,似乎可以松一口气了。且慢,这个滥用职权罪让人大惑不解,警察打死人是滥用职权吗? 何为滥用职权?简单地说就是不适当地使用权力。那么,构成滥用首先得是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与权力无关的就不在此范畴。如果说警察乱收费,那是滥用其罚款权,警察违规办事,那是滥用其管理权,可警察打人用的拳脚功夫,比的是“劲大为王”,能说是职务范围内的事吗?两位巡警将“王江的头(朝下)连续地、狠狠地往下摔,直到王江躺在地下一动不动”,是执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道程序吗?法律并没有赋予警察打人的权力,将打死人算作滥用职权,岂不是避重就轻? 也许有人会说,这是执法过程中的误伤,两位警察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可是,打人是违法行为,是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侵犯,这是每个普通人都明白的道理呀!难独这两位警察不知道其行为的直接后果?当然可以说,报警人撒手西去只是个案,警察也是一时失手,其中包含过失的因素。正因为如此,笔者也认为两位巡警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至于滥用职权罪怎么看怎么牵强附会。 警察是执法者,理应成为执法的模范,警察打死人与庶民同罪。以涉嫌滥用职权罪予以逮捕,给这个案件重新蒙上了阴影,因为故意伤害罪最高可判死刑,而滥用职权罪顶多判七年,这里面的玄机不可不防。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