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经验和理性防止法律制度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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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7日10:33 南方都市报 |
观察家9月6日《中国青年报》一条题为《北京不再严格限制养犬》的新闻说,北京市人大新修订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删除了1995年以来的“严格限制”字样,并将养犬人首付管理费由过去的5000元降至1000元。8年前,北京市之所以出台这个法规,是想以“征收高额管理费”为手段,对养狗加以“严格限制”,理由是有不少市民抱怨养狗妨碍了别人,破坏了环境卫生。 这些年来,全国很多城市对家庭养犬采取基本上和北京大同小异的管理办法。这类办法的突出特点是收取很高的管理费。结果在很多地方因为管理费过高,且办理养犬的手续过于烦琐,便有不少养犬者索性不办任何手续,爱怎么养就怎么养。而真要一个个查起来,恐怕我们还付不起这样的监管成本。这算不算局部的“法律失效”呢? 一项制度设计得不周延,缺乏可操作性,便不仅仅是失效的问题,还可能带来某些意想不到的负面效果。比如,美国的内华达州曾经有一种吃羊的野生动物叫科纳特,严重威胁着当地的重要产业养羊业。为刺激人们捕杀这种动物,该州制定一项法律,要求每一个政府官员都买一双科纳特的耳朵带到办公室来。结果农民为了有更多的科纳特耳朵卖给政府,便在家里喂养这种野生动物。本来旨在推动生产发展的法律,现在起了反作用。这只能怪法律的制定者们考虑得不够周全,留下了可供人钻的“空子”。 而非法养犬,实际上是一种可能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狂犬病的传播,当然涉及公共利益)游离于法律法规之外。这肯定会动摇法律法规的权威和信用,进而培养一种蔑视公共生活准则的公民私性,反过来影响我们公共生活的品质。再说本意是限制养犬的规定,因为可以收取高额的管理费,会不会被少数管理者利用,变相纵容人们养犬呢? 养犬毕竟是小事。而最新一期的《阿望》周刊发表的《家庭财产申报6大缺陷制约“终端治腐”》一文称,1995年中办、国办联合颁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实施八年的实践说明,其作用是很有限的,效果并不理想。也就是说,也有个“制度失效”的问题。究其原因,是因为设计得不科学。比如,对违反《规定》的申报人,主要采取批评教育为主、纪律处分为辅的责任制度,并不涉及法律责任。结果在某些地方申报人一般是填报多少算多少,“只是走一走过场而已”。这个“制度失效”的危害不算小吧? 美国学者塞德曼在《法律秩序与社会改革》一书中说:“法律并不永远导致立法者所期望的那些行为。正如人们扣动扳机时,枪却不发火,甚或更糟,它就在猎手的眼前爆炸。如果发生这种情况,那么法律是失效的。”看来,防止法律法规的失效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唯其如此,才更需要制度的设计者们不但要汲取更多的经验,尤其是法治文化发达国家的经验,还要有排除特殊利益干扰的坚强理性。 张金岭(济南媒体从业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