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化管理不是不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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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7日11:25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最近一个时期,我国先后废除了一些过时的法规条例,出台了一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新法规、新办法。如废止了《收容遣送办法》,用《救助管理办法》取而代之;新修订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将婚检由“必选”变为“自选”;大大简化婚姻登记手续,结婚离婚无须再到单位开介绍信……这一系列更人性化的社会管理措施,贯穿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了为民、亲民、便民的特点,深受老百姓的欢迎和好评。 人性化的管理,强调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和谐发展,彰显温馨和人文关怀,相对于老办法的冷峻和僵硬,是很大的历史进步。应当指出的是,人性化管理并不是放松管理,更不是不要管理。相反,人性化管理本身就是一种管理方式,而且是更高层次的管理,因而需要更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艺术。 在计划经济年代所制定所实施的法规制度,不可避免地带有那个年代的烙印。其中突出的一点是,强调自上而下的统一意志,考虑问题更多地从管理者的角度出发,忽视了被管理者的权利,有关的管理办法往往具有强制性和单边性。人性化管理则不同,由刚转柔,融管理与服务于一体,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更多地尊重个人的意愿,贯彻权利与责任对等的原则,实现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和互动。由于它保障了个人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因此,它适应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需要,同时也对社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新旧办法交替的时期,容易出现某些管理的真空。如何尽量避免出现管理真空,缩短痛苦的磨合期,这些都对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拿收容办法来说,它在过去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问题,应当坚决废止;但它对维护社会秩序曾发挥过作用,尤其对那些偷抢打劫之类的毛贼来说,具有一定的管制效果。废止收容,纠正过去不当做法,不等于连该管的治安也不管了。作为社会管理者,对旧规章不是一废了事,而要多考虑废除陈规之后,怎样在法治的架构内,转换管理思路,创新管理办法,探索出对那些犯罪嫌疑人、偷抢打劫之徒、介于治安拘留和劳教之间的轻罪人员的管控办法,及时消除治安隐患。我们欣喜地看到,循着这样的思路,广州在7月出台20条强化治安管理的措施,使8月份出现犯罪案件回落的态势。 人性化管理既然强调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互动,那么,被管理者如何作为,无疑将直接影响到人性化管理的效果。婚检从强制变自愿,不等于取消婚检,改变的只是进行婚检的方式,把履行婚检的责任,由有关部门转到公民个人上来,公民可以自主选择决定婚检的时间地点方式,但不应回避它。因为它事关夫妻双方的生活幸福、未来子女的健康大事,履行这个义务,既是一种社会责任,更是对自己和家庭负责的行为。公民自身的素质,成为强制行为变自觉行动的关键。但一旦出现个人不自觉(自愿)且可能带来不良后果的情况时,也应有配套的社会管理措施跟上,以免给人钻空子。 可以预料,随着社会文明和法治的进步,社会管理将更人性化,我国公民的自主权将越来越大。无论管理者、还是被管理者,都面临着提升自我的课题。胜任自己的角色,才能使好制度不走样,效果不打折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