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妻儿也应申报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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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7日11:44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最新一期《瞭望》周刊载文称,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不仅提出了源头治腐的基本思路,而且也把“终端治腐”纳入了重要日程。家庭财产申报制则是“终端治腐”的一项重要措施。文章指出,1995年中办、国办联合颁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但从实践看,其作用有限。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规定》本身存在较大缺陷。文章建议应加快制定国家工作人员家庭财产申报法。 缺陷一申报主体范围过窄 《规定》所指申报主体仅只是“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领导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而我国2000多万国家工作人员中,县(处)级干部只是其中极少一部分。 对策:合理确定申报主体。许多情况下,有“位不高权也重”现象存在。如法官、检察官、公安、税务、工商、海关等特殊职业或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甚至村级主要负责人,有时也握有很大权力。《国家工作人员家庭财产申报法》的主体,应包括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即与刑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范围相一致。 缺陷二申报范围不全面 《规定》所列举的申报财产范围只包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负责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四个方面。同时,《规定》只界定为“收入申报”而不称“财产申报”,仅仅申报个人的部分收入,就不难理解《规定》为什么在执行过程中流于形式了。 对策:适当扩充申报范围。申报的财产范围应包括:不动产(如房产);交通工具(如汽车、船舶等);存款、有价证券;价值500元以上的物品(包括金器、古董、名字画、家具、电器等);500元以上的债权、债务、投资或者偶然所得;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助及福利费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负责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财产因开支而减少的部分;其他收入。上列各项财产,既包括财产申报人个人的财产,也包括财产申报人的近亲属(父母、岳父母、妻子、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 缺陷三申报操作性设计不科学 《规定》所设计的只是一年申报两次、半年申报一次的日常申报制度。不能将申报主体的财产状况自始至终置于监管之下。 对策:增加申报种类。除日常申报外,增加初任申报和离职申报。 缺陷四受理机构缺乏权威性 《规定》所规定的是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接受本单位申报人的收入申报,组织、人事部门缺乏监督权威,很难真正承担起申报财产的稽核工作。 对策:应当在行政监察机关中设立财产申报的专门受理机构。同级党政一把手、检察长、法院院长、行政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由上一级受理机构受理财产申报。 缺陷五违反申报要求追究过轻 《规定》只规定对申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对策:加重对违反申报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对拒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的申报人,除继续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外,还应引入刑罚机制惩治,以确保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行。(中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