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得名“资本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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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7日11:51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 据《东方早报》报道,“资本家注册商标案”昨日有了结果,徐汇法院一审判决原告陆先生败诉。 2003年4月10日,陆先生向上海市工商局浦东分局递交了企业名称的预登记申请,然而因企业名称中带有“资本家”三个字,陆先生的预登记申请在4天后被上海市工商局以“字号使用不当”为由驳回。陆先生坚信以“资本家”作为企业名称并无不妥,遂于2003年6月14日把上海市工商局告上了法庭。8月1日,本案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 庭审中,工商局援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即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而“资本家”这一名词源于政治领域,是一个公认的具有特定含义政治内涵的概念,在长期的社会政治实践中,已成为约定俗成的毫无歧义的专用的政治名词,“该名词(资本家)作为字号使用,与我国目前社会制度,与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健康、文明、向上的社会风气和文化氛围极不协调”。 法院认为,工商局认定事实清楚,因此陆先生要求法院撤销驳回通知的诉请难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