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过一项新条例 学校要承担监护学生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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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7日12:13 人民网-江南时报 |
北京9月6日电昨天下午,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记者发现,草案中的“学校对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的规定,没有出现在《条例》中。 今天通过的《条例》,规定了学校应当履行的11项职责,包括保证教学和生活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对校园内存在的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依法管理;发现或知道学生未到校和擅自离校等情形,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已知患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疾病的教职工,不得安排其担任相应的工作;学校教职工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殴打或者体罚、变相体罚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等。《条例》同时规定了学校不承担责任的3种情形:因不可抗力造成事故的;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疾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事故的;学校有证据证明,学校及教职工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但仍然没有避免事故发生的。 此间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目前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中普遍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受害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收集证据的能力十分有限,《条例》引入举证责任倒置,有利于保护中小学生的利益。据悉,《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