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毒鼠强最高可处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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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8日02:19 京华时报 |
作者: 来源: 本报综合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这一《解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如情节严重,最高可处死刑。这一《解释》将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解释》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