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条例拷问社会信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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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8日06:28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我国首部《物业管理条例》于今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条例》以公平与务实的态度,明确了业主、业委会与物管公司之间互为依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也第一次与法律法规零距离接触了。这对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加强并提高普通百姓的法律意识,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物业公司是小区的管家,它的信用危机使整个房地产行业面临着一场前所未有的挑战。老百姓常常在买房后,才发现小区的管理很难到位,开始签约时说得好好的东西,一旦兑现起来总难尽如人意。同时,不同小区业主付出同样的物业管理费,体现在服务的细节上,得到的服务质量却往往差距悬殊,而且这种差距很难用量化的标准比较和衡量,因而造成一些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以表示对小区物业管理不到位的抗议。《条例》的实施,赋予了业主更多选择的空间。这与以前“嫁鸡随鸡”任由开发商搭配物管公司的时代,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条例》也没有过多地偏袒业主,在违约责任方面,既对物管公司的服务行为有着具体的规范和约束,也对因扯皮而拒不交纳物业费的业主制定了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条例》明文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这对解决目前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与物管公司服务不到位之间的矛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它既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客观与公正性,又将拷问我们的社会信用。从这个角度讲,《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有着更积极的社会意义。赵柒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