剿灭毒鼠强需要司法强力之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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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8日08:49 南方都市报 |
观察家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就“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联合发布司法解释。按照这一解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如情节严重,最高可处死刑(据《检察日报》9月5日报道)。这一司法解释的发布,为全国范围内正在开展的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002年发生在南京汤山的特大投毒案,以300多人中毒、42人死亡的惨痛后果,让世人不能不惊心于毒鼠强之祸。据不完全统计,最近几年,我国每年约有10万人发生急性中毒,其中毒鼠强中毒有5万至7万人,群体性毒鼠强中毒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之一。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意味着司法手段的及时跟进,对于整个整治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司法解释解决了为毒鼠强“定罪”的问题。毒鼠强的毒性是氰化钾的100倍,比砒霜毒300多倍,1克毒鼠强足以让近百人在几分钟内毙命,并且没有特效解毒药。鉴于其毒性之大,国家早已下达了禁止其生产和使用的禁令。在毒鼠强酿造的命案中,对其制造者、贩卖者进行刑事责任追究的,鲜有所闻。这次两高的解释非常明确,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符合法定情节的,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论处。只有明确了毒鼠强的“轻重”,对涉及毒鼠强的犯罪进行打击方能名正言顺。 第二,司法解释大大提高了涉及毒鼠强犯罪的成本。既然国家明令禁止,为什么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的行为还会大量存在?这就涉及犯罪行为的收益与成本问题。就制造、贩卖毒鼠强以牟利者而言,其生产成本不过是几个容器、几种化工原料,而其技术门槛低到家庭作坊都能生产,而据专家的估计,制贩毒鼠强所能获得的利润在1000倍以上。长期以来对他们的打击,不过是工商、药监等行政部门的没收、取缔、罚款而已。这样的投入产出比,怎能阻挡某些人的跃跃欲试?两高司法解释在量刑标准上,对这些人无异于当头棒喝: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一旦成立,将面临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事关身家性命的高成本之下,还有谁敢于轻易一试吗? 第三,司法解释对涉及毒鼠强查处工作的不作为或乱作为敲响了警钟。当一桩又一桩惨剧发生之后,人们不得不思考,毒鼠强为什么会泛滥到如此地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关部门管理的低效。据《武汉晨报》记者2002年9月21日的追踪采访,药监局认为毒鼠强是兽药,归农业部门管理。而农业局则明确表态,毒鼠强并非兽药,应归卫生部门负责。而卫生局却说,毒鼠强为化工物品,归化工部门管。好在国务院办公厅及七部委文件已经对各部门责任进行了明确,两高解释则进一步警告,在毒鼠强查处中的不作为或乱作为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指望相互推诿来逃避责任的某些部门,恐怕要警惕了。 在7月份召开的全国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电视电话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强调,今年年内要下大决心禁止制售和使用毒鼠强。在全国上下以宣传的、行政的、经济的各种手段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整治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法律后盾,也为年内完成既定目标又增加了一份胜算的把握。周东飞(湖北省 职员) 相关报道见昨日本报中国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