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成条文涉及夫妻间财产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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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8日09:20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据《北京晚报》报道,9月5日下午,中国法院网将82条网友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意见转交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一庭。最高人民法院今年9月1日在中国法院网上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 把意见稿与《婚姻法》进行对比,记者发现,意见稿重在解决夫妻间的财产纠纷。意见稿全部28条中,不但有20条涉及财产分割,而且规定之细前所未有。 婚前“彩礼”可全部返还 意见稿中规定,一方婚前给付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结婚后一年内起诉要求离婚的,法院判决离婚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给付财物方有无过错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接受财物一方予以部分或者全部返还。将财物给付对方亲属或者他人的,如果所给付财物未用于结婚或者所给付金钱未用于购置家庭共同财产,给付方与实际占有财物的受益人之间的返还财产纠纷另案处理。 公积金可属夫妻共同财产 对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公积金等房改新问题,意见稿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根据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在评估基础上由双方竞价取得。 谁欠的钱谁来还 王先生妻子婚前欠别人两万元,债主来向王先生讨债,王先生不知道该不该给。意见稿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就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个人债务主张权利的,不得将共同财产中属于未欠债方的部分用于清偿,但债务人的配偶同意清偿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