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遭遇“循环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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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8日09:38 贵州都市报 |
红花岗区居民刘素莲因不服区房管局对其房屋使用性质的裁决,2年前将房管局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刘素莲胜诉,责令房管部门重新作出裁决。但刘素莲认为房管部门继续作出了错误的裁决,又将房管部门告上法庭。结果,红花岗区法院又一审判决刘素莲胜诉,但是,房管部门表示不服,并提起了上诉。近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发回重审……刘素莲因此陷入了“循环官司”。 住宅房与营业房之争 1978年,刘素莲在红花岗区延安路分得单位住宅一套。经有关部门批准,她在该住宅旁边临街一面搭建了25平米的房屋,其中11平米用作开书店、饮食店的经营场所。 2001年4月,因拆迁改造,刘与房开商在对11平米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上发生了分歧:房开商认为只能算住宅房;刘素莲则认为应算营业性用房。 2001年7月12日,红花岗区房管局在裁决书中,对刘素莲关于其自建房须按营业房安置补偿的要求不予支持。据了解,当地营业房和住宅房的补偿差价相差近10倍。为此,刘素莲一纸诉状将房管局和房开商告上了法庭。 法院撤销房管局裁决 经红花岗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红花岗区房管局的裁决,限令重新做出裁决。一审判决后,红花岗区房管局上诉至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6月11日,遵义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拆迁户再告房管局 2002年7月,红花岗区房管局重新做出裁决,要求刘素莲在3个月内提交争议房屋的商业用房手续。刘素莲告诉记者,存在争议的门面是由住宅改变用途成为商业用房的,但红花岗区从来没有发放过类似的商业用房手续。2002年7月,刘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管局重新做出裁决。 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刘素莲的房屋在拆除前,区房管部门并未开展此类房屋使用变更登记工作,法院再次判决撤销房管部门的裁决,并限在判决生效后的15天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遵义中院裁定发回重审 接到这一判决后,红花岗区房管局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3年7月17日,遵义中院以“该案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目前,刘素莲原来的住处已经成了商业大楼,而她仍然在为围绕被拆迁房屋的使用性质引起的官司反复奔走。 (唐正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