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立任命法官宣誓制度的几点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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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8日10:49 生活时报 |
在当前人民法院各项改革如火如荼进行之际,笔者在此提出建立“法官任职宣誓制度”,并提出了自己对建立法官任职宣誓制度的几点初步构想。 一、建立任命法官宣誓制度的意义 首先能够培养任职者的神圣感和使命感。当一名立志从事法官这一神圣职业的人,在已经完全具备法官的其他任职条件的前提下,手握宪法文本面对国旗庄严宣誓,履行这一最后的确定不移的庄严程序时,他的心情将是激情澎湃的。此时此刻,宣誓这一程序性的东西带给他的将是庄严、是神圣、是无与伦比的使命——忠于宪法和法律、为公平正义之理念奋斗一生的使命。 其次,任命法官宣誓是一名法官就职者步入法官、走向审判的里程碑。它在向世人昭示法官职业神圣性的同时,也在向法官就职者本人宣告:你已步入法官这一神圣群体,你应该以法官为荣耀,同时你更应该以你的一言一行来捍卫法官的荣誉,维护法官的尊严,履行法官的使命。 二、建立任命法官宣誓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能够培养任职者忠于宪法和法律、以公平正义为永生追求的司法理念。每一名法官的心目中,都应当牢固地树立起宪法和法律至上的神圣理念,基于此,我们应当建立起能够培养并强化这一神圣理念的任命法官宣誓制度。其次是营造法官职业神圣性和特殊性的需要。任命法官宣誓制度更侧重于对法官从业理念的熏陶以及对法官内在思想灵魂的影响,以此来营造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和神圣性。再次是对当前法官制度程序方面的完善。 一名法院工作人员,在取得人大任命证书以后,就成为了法官,第二天就可以开庭审案。我们觉得这很不正常。这其中应该填充一些程序性要求。我们建议在“取得人大任命证书”与“法官走向审判”之间增加“就职公示考察期(建议一年)”和“任命法官宣誓”这两道程序要求,从而延长法官就职的历程,增加法官就职的难度。其中,在实施上述两道程序时建议应该有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施。并且,在上述程序设计中,我们应当充分重视并强调法官任职宣誓这一程序设计的严肃性和不可缺乏性:未经任职宣誓程序者,即使取得人大任命证书,也不具有出庭审判之资格。 三、建立任命法官宣誓制度的具体设计 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被任命为法官者,在经过一年的法官就职公示考察期之后,在上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组织下,右手握宪法文本,轻覆于胸口上,面对国旗,庄严宣誓:我志愿作一名人民法官。我宣誓我将永生地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忠实于祖国和人民,公正执法,廉洁办案,为公平、正义之理念而奉献我的一生。另外,应将任命法官宣誓制度具体化并通过修改《法官法》的形式将其纳入《法官法》中以法定化:未经任命宣誓程序的法官即使具有审判员资格,也不得审案。 (作者单位: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稿件来源:生活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