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碰撞:劳模李素丽当企业形象大使,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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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01:22 人民网 |
新闻点击: 目前,全国劳模李素丽“入户”城外诚家居文化广场,做起了城外诚的服务形象大使,李素丽也由此成为国内首位劳模形象大使。在此之前,这家家居广场的形象大使曾先后由著名电影演员傅彪及唐国强担任。据说劳模李素丽对与城外诚的合作极其慎重。 劳模出任企业形象大使,是否因此就背离了劳模的精神价值,目前是人们争执的焦点。人们普遍可以接受歌星影星为企业打品牌、做广告,却对劳模出任企业形象大使一下子难以接受。评说链接:(潘凤亮) 劳模出任企业形象大使,据称是按市场规律行事,是转轨经济学遇到的新问题。然而,“劳动模范”这种由国家授予的荣誉称号,及由此产生的公众认可,并不仅仅属于拥有劳模称号的个人。 劳模不是一种职业,它更多代表的是精神层面的价值,当然也有很多劳模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但这种创造和形象代言不是一回事。为企业做形象代言人,其公益性质是微弱的,更多的是与个人及企业的经济利益挂钩。 记者从该企业得知,李素丽做形象大使的初衷是想通过其它形式为老百姓做点实事,选中该企业是因为它在北京家居市场中投诉率最低。这个理由恐怕难以令人信服,为企业做宣传和为老百姓做实事之间是无法划等号的,难道说建议老百姓都购买某企业的商品就是为他们做实事?既然目前京城家居市场良莠不齐,老百姓很难买到放心家具,那么只请老百姓选定一家企业来消费肯定不是好办法,如果形成垄断将更不利于家居市场的健康发展。要真心为大家做点实事,只能针对该行业的突出问题,提请有关部门共同商讨根本的解决之道,靠给某企业做宣传能解决什么问题?慢说个人可以从中获利,就是无偿来做也是违背其“初衷”的。 其实企业之所以请她做代言人,还称“抱了一个金娃娃”,看重的就是其劳模身份,而不是其个人的职业等等。劳模不同于影视歌星这些职业,劳模更多的属于公共领域而非私人领域。因此,不能认定劳模出任形象大使仅仅是市场和个人行为。 劳模当然可以追求回报,但这种回报必须具有正当性,否则就将失去公众的认同,导致劳模精神价值的沦落。当然劳模执意这样做也并不超越法律的界限,只是就别再打出冠冕堂皇的挡箭牌了,而且收益全归个人肯定是不合理的,因为劳模是一种国家资源。劳模出任了企业形象大使,也就背离了劳模的精神价值,这种巨大的精神反差是公众很难接受的,因为这不仅是一个观念问题。(刘吉涛) 本文试图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评价。因为法律毕竟是社会现象、公民行为最终极的评价。 首先,我们应对“劳模”这个称号的权利性质和权益归属进行准确的界定,这是解决争议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全国劳动模范”,在我们国家是一种意义重大的荣誉称号,指特定的人从政府部门获得的专门性和定性化的积极评价。劳动模范,在政府、其他公民眼里,仅仅就是一种荣誉称号,但这种称号,一旦通过正当的程序,明确授予一个特定的主体,这项荣誉对获得者本人而言,就具有了双重意义:一是获得了荣誉称号,二是享有受法律保护的“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权利。荣誉权在权利属性上是人身权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人身权的范畴,说明荣誉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是一项私权利,是个人从国家那里获得的“个人荣誉”,并非“国家荣誉”,更不是一种“公共资源”。法律上的荣誉权,包含三项具体内容:1.荣誉保持权;2.精神利益支配权;3.物质利益获得权。由此可见,劳模完全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支配使用自己的“荣誉权”,并获取精神、物质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涉。 李素丽的出任企业形象大使,之所以惹来争议,是因为多数公众认为组织授予的称号是神圣的,只能供着,不能从中获取利益,否则就是不道德或是不正当的。这种指责或批评,在法治社会中实际上是干涉了他人行为的自由。因为国家在授予劳模称号时,并没有“不能出任企业形象大使或进行其它获利行为”的约定,这意味着劳模对自己的荣誉称号享有比较充分的“自主权”。因此,劳模李素丽出任北京某家居企业的形象大使,虽然自己从中获得了利益,但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其行为是十分正当的。编辑留言: 劳模出任企业形象大使,为企业打品牌、做广告,您能接受吗?劳模不是一种职业,利用这种身份从事市场行为,背离了劳模的精神价值?劳模的称号是神圣的,就不能从中合法获取利益?劳模作形象大使只是合理利用“荣誉权”?欢迎广大网友各抒己见,进行探讨。请将感言写入留言板,或将评论稿件寄至观点频道信箱。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