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取证不作定案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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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02:15 京华时报 |
作者: 是兆新来源: 昨天,公安部公布了新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首次提出民警在处理行政案件时,以非法手段取证不得定案及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等多项规定。该规定将从明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安机关全面执行。非法取证不能作定案根据 【规定】第26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解析】这是首次在公安执法程序中明确排除了非法证据的效力,符合了人权的要求。此外,公安部法制局局长李忠信还解释说,在处理行政案件取证时,民警一般只允许采用公开的形式进行。检查时不能有损人格尊严 【规定】第66条:办案人员对违法嫌疑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检查时,“不得以有损被检查人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该条还规定“检查应当由两名与被检查人同性别的民警进行”。 《规定》还赋予了当事人拒绝回答的权利。 【解析】这是第一次在公安执法程序中明确提出了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的要求。传唤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规定】第48条:嫌疑人被传唤到公安机关后,民警应立即进行讯问查证。“讯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但对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时间可以延长至24小时”。 【解析】此规定明确限定了民警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当事人的传唤时间。讯问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到场 【规定】第60条:“讯问未成年违法嫌疑人时,应通知其监护人或教师到场。”讯问时,“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其住所、学校、单位或其他适当地点进行”。 【解析】此规定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李忠信表示,公安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时,一般不应公开审理。 据了解,此《规定》涉及管辖、回避、证据、调查、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适用和决定等办理行政案件的所有环节。 李忠信表示,目前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还存在着不足,缺乏严密统一的程序规定,现有程序一些内容与法律、特别是行政处罚法不尽一致,为随意执法留下了空间。此次公布的《规定》将约束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出现受案不规范、违法调查取证、滥用强制措施、越权处罚和执行不当等问题。 本报记者 是兆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