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台财税新政策 契税减免关照改制重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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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03:17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
本报讯记者从市国税局获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给予契税优惠政策,以减轻企业改革的税收负担。有关人士认为,该项政策是为了减轻企业改革的税收负担,从而支持企业改革逐步深化,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据介绍,今年我国企业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将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同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继续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使企业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加速包括土地、房屋在内的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引导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但是,按照现行税制规定,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多项税收政策,其中不动产(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就涉及契税的征收问题。现行的契税政策规定,凡以土地、房产作为投资或进行交易的,都必须缴纳契税,而企业改制重组中所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变更多属于契税征收范围,无形中增加了企业改革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进行改制重组的进程。 据了解,关于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契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在2001年出台了有关政策,但从实施的情况看,照顾面窄、限制条件过严,使多数企业难以享受到税收优惠。此次出台的新政策对现行涉及企业改革的契税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 根据新政策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企业在公司制改造、股权重组、合并、分立、关闭破产等过程中,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的权属,在契税政策上给予不征或者免征契税的税收优惠政策。非公司制企业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另外,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给予免征契税优惠。 新政策还明确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均不征收契税。 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做好企业破产兼并工作,政策还规定,国有、集体企业出售和企业关闭破产后,原国有、集体企业买受人或企业倒闭破产后非债权人能够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能够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本报记者何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