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获卖淫嫖娼不得当场处罚 公安新规定:对个人罚款超2000元,嫌疑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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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03:33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早报讯 据新华社北京9月8日电,公安机关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违法嫌疑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这是日前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里的内容。按照这一规定,公安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机(计算机)整顿、停止施工,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也同样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另外,这一规定明确,对卖淫、嫖娼和引诱、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以及涉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违法行为人如果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公安机关不能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新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报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