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个体企业 受伤亦属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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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04:54 人民网-华东新闻 |
本报讯杭州市余杭区法院近日对乔司镇某家禽摊位个体业主葛如能不服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职工工伤认定书》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职工工伤认定书》,认定个体工商户雇员受伤系工伤。 2002年2月,葛如能雇佣其表兄魏利平从事驾驶员工作。同年6月10日晚,魏利平驾驶“东风”轻型普通货车,随葛如能赴江苏收购家禽,于次日凌晨在江苏常熟市发生交通事故,魏利平重伤死亡。 今年2月10日,魏利平之父向余杭区劳保局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子进行工伤认定。3月,劳保局对魏利平作出《职工工伤认定书》。葛如能不服,向杭州市劳保局提起行政复议。6月5日,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被告《职工工伤认定书》的复议决定。葛如能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葛如能强调,自己系个体工商户,没有法人资格,《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也没有将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列入工伤保险的主体范围,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职工工伤认定书》。法院认为,死者魏利平受个体工商户葛如能雇佣的事实清楚,劳动关系成立。浙江省虽没有对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制定相应实施办法,但根据《劳动法》的立法精神与原则,并不排除这些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的待遇。 (徐坚 朱立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