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认定可以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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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07:17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问:我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被一辆闯红灯的货车撞成重伤,而交警队在前后两次认定事故责任时,忽视对方闯红灯行驶的严重违章事实,认定我负主要责任。尽管有多位目击证人可证明对方严重违章,但法院在未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未调阅交警队事故案卷的情况下,称我的质证要求不符法律规定,仍判决我承担主要责任。请问,面对不公正的责任认定书,我能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是否应该上诉?长沙易鲜花 答: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行为不属行政行为,最高法院已明确将之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所以,该责任认定书不是行政裁决书,它在民事诉讼中仅是证据的一种(属鉴定结论)。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应组织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同时规定,鉴定人必须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当事人可从鉴定人员资格、鉴定材料的真实性、鉴定结论的科学性等方面质询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听取当事人的质证意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决定是否采信该鉴定结论。 因此,当事人如能提供充分证据,足以推翻该责任认定书,人民法院理应采信其质证意见,对责任认定书的证据效力进行司法审查,并决定是否采信其为定案证据。综上所述,你可在二审中据理力争,以消除不公责任认定书带来的消极影响。屈媛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