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不再当场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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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09:32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据新华社北京9月8日电 (记者沈路涛、田雨)日前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对卖淫、嫖娼和引诱、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以及涉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 这一程序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的简易程序。按照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处罚时,公安机关应当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口头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填写处罚决定书并交付被处罚人等。 人格尊严受重视 公安部日前发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在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必须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按照规定,讯问未成年的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这一规定还明确要保护个人隐私。 被罚2000元可要求听证 公安机关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违法嫌疑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按照这一规定,公安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机(计算机)整顿、停止施工,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精神病鉴定到指定医院 新发布的公安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按照这一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隐姓埋名”也可处罚 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有时会遇到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情形。根据公安部近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身份不明,但只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公安机关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作出处罚决定,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注明。 扣押财物有限期:15日 按照新发布的公安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不得随意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退还当事人。 严重传染病者不能拘留 违法行为人如果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公安机关不能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还包括其他3种情形:不满16周岁的;70周岁以上的;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传授违法行为方法、手段、技巧的;对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等。(新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