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执法不得随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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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11:50 新闻晚报 |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今后不能再作为定案的依据;公安机关对未成年的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教师到场;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有权不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进行了统一规范…… 均据新华社电 讯问查证嫌疑人不得超过12小时 公安机关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对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讯问查证的时间可以延长至24小时。 这是日前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内容。按照这一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非经强制传唤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讯问。 这一规定还明确,讯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对办案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则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讯问笔录经违法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讯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违法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陈述的,应当准许。 讯问未成年人须通知监护人到场 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讯问未成年的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询问未成年的证人、受害人,应当到其住所、学校、单位或者其他适当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询问时可以通知其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 有关讯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