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执法有规范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昨颁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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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14:34 新民晚报 |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必须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退还当事人。”公安部昨天在北京颁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这些早就为群众所呼吁的内容,终于以法规的形式被确定了下来。该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进行统一规范。 当场罚款不出收据可拒缴 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这是公安部近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的明确要求。 个人被罚超2000元有权要求听证 公安机关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违法嫌疑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按照这一规定,公安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机(计算机)整顿、停止施工,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也同样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公安部日前出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公安机关扣押财物限期15日 按照新发布的公安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不得随意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退还当事人。 按照规定,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清单一式二份,写明被扣押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由办案人员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后,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查。 公安人员不得当场处罚卖淫嫖娼 日前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对卖淫、嫖娼和引诱、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以及涉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 这一程序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的简易程序。按照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 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按照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由办案人员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办案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于2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讯问违法嫌疑人不得超12小时 公安机关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对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讯问查证的时间可以延长至24小时。 这是日前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内容。按照这一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非经强制传唤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讯问。讯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对办案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则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讯问时,应当认真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认真核查。 讯问未成年人应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办理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讯问未成年的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询问未成年的证人、受害人,应当到其住所、学校、单位或者其他适当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讯问时可以通知其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 (综合本报驻京记者杨丽琼与新华社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