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籍华人状告苏州电瓷厂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23:02 人民网-江南时报 |
两年半前,澳籍华人刘某应聘担任苏州电瓷厂厂长,约定如果年利润达到256万元,将得奖励50万元。日前,双方却为了这50万奖金闹上了法庭。 2001年3月5日,苏州机械控股(集团)公司聘任澳籍华人刘某为苏州电瓷厂厂长(法定代表人)。同年11月,刘某全面经营管理苏州电瓷厂。双方约定,自2001年3月至12月实现年利润目标256万元。同时,刘如完成年扭亏目标,可在年底享受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为50万元整。 2002年3月12日,刘某致函创元集团称:经过9个月运作,实现利润313万元。现本人要求公司履行协议书中的支付条款。同年4月1日,集团老总在该函上批示经审计核实,并与刘某共同确认为277.65万元,按协议书应兑现50万元。5月,刘某两次在苏州电瓷厂账上领取人民币9.5万元作为奖励金。 可是到了2002年3月21日,苏州天中会计师事务所对苏州电瓷厂的相关报表进行审计后,作出了电瓷厂年实现利润13余万元的审计报告。9月,创元集团发出解聘刘厂长职务的通知。苏州天中会计师事务所最后确认电瓷厂到2002年8月底账面反映利润为17余万。 原告刘某对此审计自然不服,他认为,经9个月的艰苦运作,电瓷厂实现利润313万元,为此集团公司确认为277.65万元,但现在仅兑现9.5万元,余款40.5万元至今未付。9月份又以经营不善为由宣布免去其厂长职务。集团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故于今年3月份将创元集团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2001协议书约定的奖励款人民币40.5万元。 沧浪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刘某在未实现双方约定的年利润目标256万元的情况下,要求集团公司按约支付奖励金40.5万元,依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其已经取得的奖励金9.5万元,应当退还集团公司。法院后判定原告刘某一次性返还苏州创元(集团)有限公司奖励金9.5万元、多领的薪金8895元和已报销的机票费11718元。对此,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日前已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本报通讯员 华建文 小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