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不能作定案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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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23:56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新华社北京9月8日电公安部日前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这一规定是公安执法程序规范化建设的重大举措,将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一起构成完整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程序体系,使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一个统一的行为规范。 这一规定将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公安机关各个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刑讯逼供被喝止 规定明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是公安机关首次在执法程序中明确排除非法证据的效力。有关人士认为,此举有利于从根本上防治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符合保护人权的要求,是一重大的制度进步。按照这一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受害人的陈述,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鉴定、检测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卖淫嫖娼不得当场处罚 对卖淫、嫖娼和引诱、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以及涉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按照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查证嫌疑人不得超过12小时 公安机关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对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讯问查证的时间可以延长至24小时。按照这一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非经强制传唤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讯问。 扣押财物有限期:15日 公安机关不得随意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退还当事人。这一规定还明确,在案件调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文件,适用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予以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和文件,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精神病鉴定有新规 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按照这一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被罚2000元可要求听证 公安机关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违法嫌疑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按照这一规定,公安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机(计算机)整顿、停止施工,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违法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也同样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加重处罚。 被检查人人格尊严受重视 规定明确在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必须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按照规定,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约束,也可以直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 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讯问未成年的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必要时,也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询问时可以通知其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对公安在询问中涉及到的证人、受害人的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不出具收据有权拒缴罚款 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依照规定,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隐姓埋名无法逃避处罚 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有时会遇到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情形。根据规定,身份不明,但只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公安机关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作出处罚决定,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注明。 不能拘留严重传染病患者 违法行为人如果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公安机关不能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根据这个规定,违法行为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还包括其他3种情形:不满16周岁的;70周岁以上的;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