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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说话:“多数人暴政”与“少数人仁政”?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0日01:32 人民网

  本人孤陋寡闻,不知“多数人暴政”是属城麦先生之手呢?还是出自哪一位圣人之口?不过,这并不重要,因为不管是哪一种在城麦先生的文章中,其含义是明确的:即“多数人暴政”是针对“少数人仁政”去的。

  而且,爱憎分明的城麦先生的“多数人暴政论”,是冲着“多数人”对辽宁省高法对黑社会头子刘涌将死刑改判成死缓之决定所表现出来的巨大愤怒声讨而起的,依我之见,“多数人”在不知道为什么的情况下希望维持死刑之“原判”是很自然的现象,是根本不能将其称之为主张“暴政”的,然而到了城麦先生的笔下,性质就变了,“多数人”希望维持死刑之“原判”居然变成了“强奸审判”,这样一来,“多数人”希望维持死刑之“原判”也就成为一种“暴政”要求了。城麦先生为什么有这样一种古怪的、不同常人的法理观念?因为他坚决认为:辽宁一审“少数人”的原来死刑判决這是一种“暴政”判决,而辽宁二审“少数人”改判成死缓判决才是“仁政”判决。

  不过依我看,尽管城麦先生将“多数人暴政论”说得头头是道,却有一个不可疏忽的重大遗漏:即“多数人”所表现出来的“暴政”要求是怎么来的?若是搞不凊这个“因”,也就很难搞凊“暴政”这个“果”了。

  那么,“多数人”这个“暴政”要求究竟是怎么来的呢?我想,这个“功劳”还得归之于辽宁一审“少数人”的原来死刑判决中。辽宁一审“少数人”在原来死刑判决书中详细写了将其判决成死刑的理由,所以“多数人”对刘涌作为黑社会性质头目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知道得实在太多了,太详细了(关于刘涌的罪行,在案子曝光时已经家喻户晓了,在此不再重复了),要想抺都抺不了。如今呢?倒好,在8月15日辽宁高法的改判决定却对原来自己“暴政”判决(死刑)变成“仁政”判决(死缓),理由呢?就这么以下几个字:“刘涌系该组织的首要分子,应该按照其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辽宁高法这个“仁政”改判决定书看得懂吗?我想,除城麦先生(少数人)之外,“多数人”是看不懂的,是看不明白的,是谁都无法理解;人们无法相象这样一个暧昧、含糊不清的、甚至可以说是近乎荒唐、违反逻辑的“仁政”判决会出自省一级的法院之手,正因为“少数人”试图“强奸”(借用城麦先生的话)“多数人”的意志,“多数人”就想不通了,就起来反抗了,于是,整个社会舆论就哗然了,就产生了一次并不亚于“孙志钢事件”的舆论哗然。

  是啊,“多数人”会这样想:作为“黑道霸主”的刘涌为什么在一审时会被(少数人)判成属于“暴政”范畴的死刑判决呢?不就是根据你(少数人)在判决书中的“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吗?为什么“少数人”要改判呢?为什么改判的理由还是那个“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为什么……

  请不要忘掉现在是什么年代了?中国人做“阿斗”的年代早就一去不复返了。所以“多数人”有理由为“少数人”的这种“翻手为云,复手为雨”的做法感到气愤,这才叫真正的中国人啊!这才是真正的中国人啊!我圧根儿都看不出“多数人”有“强奸审判”的“犯罪意图”来。

  所以,只要“少数人”拿不出足够的(将所谓的“暴政”判决变成“仁政”判决)改判的理由来,那么,“多数人”要求维持死刑的原判要求就是合理的。在这之中——恕我无理——我们的法学家(?)城麦先生恰恰犯了以下二个不应该:一是不应该对“多数人”进行“有罪推定”:很不合理的、非常粗暴地将“强奸审判”之“罪名”按到了“多数人”的头上去;二是不应该广大公民的合理要求视作为是“舆论力量对司法活动的干涉”。。

  城麦先生的确是一位“高明的辩手”,辽宁高法对改判的理由是“不能完全否定公安刑供”,而在城麦先生9月6日的《答“就记者宣泄、多数人暴政......质疑于城麦”》一文中就变成了“对刘涌一案二审被改判死缓是因为刑讯逼供的存在”,在这里辽宁高法的“不能完全否定”的“可能式”变成了城麦先生自己的确“是因为”的“肯定式”。城麦先生为什么要故意“篡改”?原因无非有二:一是他也感到辽宁高法(少数人)的这样写法水平实在太低,这种“可能式”的表述方法怎么能成为改判的司法理由呢?简直是在开国际大玩笑;二是既然变成了“肯定式”了,那就证明“少数人”的改判是理所当然的了,而“多数人”维持原判的要求自然就属于“暴政”的要求了。城麦先生的确是煞费苦心的了。但,我相信的则是官方的公开的说法,而不相信城麦先生个人的推断,除非将来“官方”也改口了。

  最后,我还有一个想不通的问题是:既然一些辩护人、学者可以联名写信给中央领导,那么,“多数人”怎么不能在极其方便的互联网中表达他们的意见呢?为什么“多数人”在互联网发达自己的意见就说成是“强奸审判”、“干预司法”呢?而一些辩护人、学者联名写信给中央领导就不是呢?我决非是想将水搗混,而是想说,其实,这两种方式都是一种“意见的表达方式”,都是想通过“自己的意见表达”去影响“少数人”的决策,本质是一样的。所以,建议城麦先生在这个问题上不必因为自己个人的爱好而“厚此薄彼”,这样实在太不公允了。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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