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躲赔偿竟离婚转移财产 上犹县一肇事车车主涉嫌弄虚作假连妻子也卷入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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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0日06:41 江南都市报 |
遭遇飞来横祸 2001年5月2日下午,廖某、何某、张某等人乘坐一辆大客车从上犹县城前往营前镇,当车辆行驶至上太线一个下坡处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廖某等乘客不同程度受伤,被送往医院抢救。事故发生后,上犹县交警迅速赶往现场处理,并依法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大客车应负全部责任。这辆大客车由营前镇的王军(化名)、曾德贵(化名)两人共同经营管理,他们两人是该车的实际占有人。由于没有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及没有履行调解协议,2001年底以来,廖某、何某、张某先后向上犹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军、曾德贵承担赔偿责任。上犹县法院受理这三起案件后,经审理,先后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王军、曾德贵赔偿何某、张某、廖某等人各项费用共计8万多元,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之一的曾德贵一直没有履行法院判决。据原告之一的廖某称,曾德贵到处躲,他催了好几次,电话也打了很多次,曾德贵都没有将赔偿金付给他。曾德贵不住在自己家,住在别人家,很难找得到他。 被告曾某已“离婚” 3名原告在万般无奈下,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犹县法院执行庭于2002年7月2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工作人员查明当事人曾德贵在营前镇有三间店面,住房一栋。 然而,就在法院对曾德贵的财产进行查封时,他却提出,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前,他已经和妻子刘国英(化名)离婚,店面和房屋产权已经转移到刘国英名下。今年5月,刘国英也向法院提出异议,称自己已经与曾德贵离婚,法院查封的财产属于自己名下,要求予以解除。他们还提供了离婚证和房产证等相关证据。 为什么曾德贵和刘国英离婚、转移房屋产权恰好发生在交通事故之前,3名原告和法院工作人员对此产生怀疑。经过审查,法院工作人员很快发现了其中的疑点。 据上犹县法院执行庭庭长魏运常介绍,他们找到离婚登记机关营前民政所以及经办人钟某,查阅了相关资料。经查发现曾、刘两人的离婚证编号是200105号,时间是2001年2月18日;然而在它编号之前的200104号,刘某和王某的离婚证登记时间却是2001年3月29日,曾、刘两人离婚证的登记时间和编号顺序明显不符。 在证据面前,经办人钟某承认,当时曾德贵编造谎言,诱使他把离婚时间人为提前,真实时间应该是在5月15日以后。在查清事实后,上犹县法院向营前镇政府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撤销曾德贵和刘国英的离婚证。今年5月31日,营前镇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宣布曾德贵和刘国英的离婚证无效。 房产证也现疑点 与此同时,上犹县法院在对刘国英的房屋产权证进行审查时也发现了问题,曾德贵将房屋产权转移给刘国英,刘国英所持上房字第02A0000047号产权证的发证时间为2001年2月20日,然而经过核实,事实并非如此。 上犹县房产局产权产契交易股股长谢用清告诉记者,当时,由于工作人员一时失误,根据刘国英本人的请求,把房屋产权证填发时间提前到2001年2月20日。 其实,这不是真实的填发时间。他们调查了办房产证的台账,按照台账序号,在她前面办的一本证填发时间是2001年11月12日,所以刘国英房产证的填发时间不可能在这个时间之前。经查,真实时间应该是2001年11月14日。 今年5月28日,上犹县房产局下达更正通知,将刘国英所持房屋产权证的发证时间更正为2001年11月14日。 本案尚未结束 今年6月上旬,上犹县法院对这3起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曾德贵与刘国英办理离婚手续的时间应为2001年5月15日以后,发生交通事故时,他俩尚系夫妻关系,由此发生债务应由两人共同偿还。他们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无效。 据此,上犹县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刘国英的异议,本案继续执行,并追加刘国英为被执行人。曾德贵与刘国英对营前镇政府和上犹县房产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和更正不服,向上犹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最近,上犹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曾德贵和刘国英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又向上犹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法院已受理这起案件。 文/高峰记者谢鹏鹭 (江南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