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制度酝酿五大变革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0日08:59 南方都市报 |
推荐 最新一期《阿望》周刊刊载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副主任、教授侯少文的文章。文章指出,近几年来,人大制度建设的总体态势日趋向好,今年更是新气象新情况新问题集中出现,预示着中国人大制度建设正孕育新的发展机遇,积蓄着新的发展动能。以下为文章摘要。 --编者 从今年1月发生的岳阳市长选举事件,到深圳市区级人大代表选举中选民要求罢免新当选人大代表事件,再到孙志刚案引发的对健全宪法监督制度的反思,足以表明我们身边的政治生活正在发生着不同以往的深刻变化。 对上述现象较长时期的连续性观察和比较深入的思考,可以强烈地感受到,当前在我国人大制度建设中出现的一系列新气象新情况新问题之中正在孕育着新的发展机遇,积蓄着新的发展动能。 逐步实现人大代表专职化 人大代表不是“闲职”、“虚职”,也不仅是荣誉职务,而是国家职务、工作职务,代表确应以全部工作精力来履行这一职务,以与国家权力机构的地位相对称。代表的专职化要求代表要有一定的办公条件,包括固定的工作场所及经费,高层人大代表恐怕还要配助手以至智囊班子,当然这是比较长远的事。务实的做法是先从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专职化做起,而且先从全国人大和省级人大做起,有条件的地级人大也可以试行,“让一部分代表先专职起来”。 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 行使选举权是人民当家做主最直接的体现。在我们这样一个大国,建国后仅仅几年,到现在也只几十年就能建立起目前这样的选举制度,在全世界是仅见的。英美的选举制度从建立到比较完善都经历了一二百年的时间。 当然我们的选举制度也不完善,干部群众议论比较多的是两件事。一是扩大直接选举范围的问题。不能否认直接选举比间接选举更民主,我们最终也一定要实现全国范围的直选。但扩大直选的范围却必须慎重行事。只能逐步扩大,稳步扩大,民主化只能一步一步前进,不能跑步前进,不然就会摔跤。二是完善现有的选举制度。要充分地尊重和保障选民和代表的选择权,适度引入竞争机制。我们要尊重选举的规律,依靠健全法律和制度,积极平稳地完善我们的选举制度。其中的关键,是要把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人民公认和依法选举有机地统一起来。 进一步规范地方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 问题的实质,是建立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的机制。可行的办法是进一步明确、规范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在现行的地方组织法中,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定就比较原则,不易遵循。具体在一个省、市、县,什么才算是“重大事项”,组织法没有列举,其他的法律性规定也没有作补充说明。近几年一些地方人大制定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范。地方人大用立法权保障和规范重大事项决定权,既有利于坚持党的领导,又能体现人民当家做主,而且还做到了依法决策。这种做法值得肯定,并需要进一步规范。 加快完善人大的监督制度 200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了《监督法》草案(共7章73条)。同时有近10个省级人大出台了各种地方性的监督法规。2001年2月,在沈阳市第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的闭幕会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未获通过。这在我国人大会议的历史上尚属首次。“沈阳模式”进一步暴露了我们监督立法滞后的问题:没有具体的适用法律。理想的监督是既能防止权力不被滥用又能不妨碍权力的有效行使。依法行使监督权、集体行使监督权、监督权不能包办代替被监督权、在党的领导下行使监督权,是我们加强人大监督的重要原则。人大制度建设的实践正日益紧迫地呼唤《监督法》的抓紧出台。 探索建立健全宪法监督制度 没有健全有力的宪法保障机制,再好的宪法也只是一纸空文。各国通行的做法是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也叫司法审查制度,即由司法机关审查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组成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违宪审查的职权基本上被赋予司法机关,普通法院或者宪法法院。在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从实际运作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审查工作。但是由于没有建立专司宪法监督的机构,宪法监督实际上没有很好地开展起来。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正在逐步成为共识。难度在于我国不是权力分立的体制,最高人民法院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不能同时是宪法监督机构。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也不能在全国人大之外、之上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比较务实有效的做法,是在全国人大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专司宪法监督职能,这样至少可以把全国人大常委会纳入宪法监督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