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程序显温情 保护权利尽细微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0日08:59 南方都市报 |
观察家 公安部近期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是一部完整、统一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的规章。该《程序规定》是公安执法程序规范化建设的一大进步,对于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严格、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方略在公安机关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首先,《程序规定》在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作了较为严格和具体的规定,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和从严治警的要求。 《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整个过程和方面,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在适用范围上包括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这两类涉权性特点突出容易引起纠纷的事项,并对办理行政案件的全部过程和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如管辖、回避、证据、期间送达、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处罚决定、调解、财物处理、执行、案件终结等。 《程序规定》有不少内容体现了严格规范公安机关办案程序的特点。例如,《程序规定》第46条对于传唤违法嫌疑人的程序规定,就明确要求公安人员必须表明自己的执法人员身份,而且要出示传唤证。如果违反这两项要求,就是违法传唤。不仅如此,第48条还要求传唤以后办案人员应当立即进行讯问查证,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等等。可见,不仅有时间限制,也有行为形式限制,而且责任人也非常明确(即办案人)。 另外,《程序规定》对证据和涉案财物处理的规定也是非常严格的。第82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证据实行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但限定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否则,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同样,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也要求公安机关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退还当事人。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严格规范办案程序,减少随意执法空间,不再是一句口号或原则。 其次,《程序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公安机关的执法,尤其是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都会直接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如何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权利,特别是尊重和保护违法嫌疑人的权利,体现文明执法精神,《程序规定》确有不少“可圈可点”之处。例如,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第52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的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讯问未成年的违法嫌疑人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其住所、学校、单位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利的尊重和对未成年人成长的人文关怀。第66条规定,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并且对违法嫌疑人检查应当由两名与被检查人同性别的人民警察进行。这里,首次提到尊重人格尊严的检查方式,不仅很有针对性,而且也体现了警察职能的“温情”内涵。 另外,《程序规定》有很强的针对性。该规定不回避问题,勇于解决执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或“顽症”。例如,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刑讯逼供等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做法,第26条不仅重申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原则,而且,明确了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政策界限。针对实践中发生的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以查处卖淫嫖娼为由滥罚款的做法,《程序规定》明显加强了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限制,第32条规定,卖淫、嫖娼和引诱、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以及涉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这些规定都是很具体的,甚至是很细小的,但是体现出来的治乱、治滥和务实的精神,则是值得称赞的。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 杨小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