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认证最高罚款50万元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0日09:13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据新华社北京9月9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390号国务院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分总则、认证机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共七章七十八条。 其中“认证机构”指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认证”制定了认证机构活动、认证证书使用的规范,对“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作出了专门规定。 “认可”对认可机构及其人员的活动作出了规范。 “监督管理”明确了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认可违法行为都有权举报。“法律责任”规定了对各种认证认可违法活动的处罚办法。本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不接受会影响认证公正的资助 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 这是国务院日前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例还明确,认证机构不得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认证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及时出具认证证书将受处罚 认证机构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国务院日前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如果认证机构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限制条件,该机构也将受到上述处罚。 违反条例最高可罚50万元 整顿和规范认证认可市场是当前认证认可工作的重点,在法律责任一章中,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了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境外机构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境外认证机构可以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我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 国务院日前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设立认证机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另外,还要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