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世纪缘”与世无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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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0日09:24 人民网-江南时报 |
人名、地名都有相同的,这根本不伤大雅。但如果开家店,名字是一样的,恐怕麻烦事就多了。“忘不了”、“世纪缘”这些餐饮连锁店在南京都有相当的知名度,围绕店名重复的“吵闹”似乎也没有间断过,继前些时候“忘不了”求助工商部门沿街打假后,昨日,南京的一家“世纪缘”把另一家“世纪缘”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更名易姓。 据原告夫子庙的“世纪缘酒店”称,“世纪缘”是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有效期至2012年5月20日,核定的服务项目为餐馆、餐厅、饭店、快餐店、自助餐馆。由于大量广告的投入,“世纪缘”在南京一时成了家喻户晓的餐馆,很快开了三家连锁店。生意好了,名气大了,“世纪缘”名称的纠纷也来了。自“世纪缘”商标使用后,店里经常会接到一些顾客的电话,询问上海路上的“世纪缘大酒店”和他们是不是一家的?半路上杀出个“程咬金”,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经原告探听,上海路上的这家“世纪缘”是南京润生经济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开设的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桑拿等。原告“世纪缘”认为,他们开的是连锁店,上海路上的这家“世纪缘”足以让众多消费者误以为是“一家人”,给自己的生意和名誉带来很大的影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证客源,今年8月,原告以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一纸诉状将上海路上的这家“世纪缘”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上海路上的“世纪缘”停止使用该商标,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南京润生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的世纪缘大酒店则称:世纪缘大酒店是依法注册的企业名称,有权使用自己的名称,且使用方式并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虽然原告已获得商标注册权,但世纪缘大酒店也是依法注册,并使用了企业名称的简称。因此,被告主观上没有侵权的过错。但原告“世纪缘”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他们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名称的时间比上海路的“世纪缘”要来得早。根据《公司法》规定,被告“世纪缘”是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当表明公司的全称,但该单位却显著使用“世纪缘”三个字,致使许多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南京市广告铺天盖地的各家世纪缘都是“一家人”,侵犯了原告商标的专有权。 南京大学法学院的汤教授指出,目前有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现象比较多,在我国,由于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调整,又分属于不同的行政主管机关管理,且这两个机关在企业名称和商标的注册上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从而导致了企业名称和商标重复注册的现象。解决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冲突的原则应当是保护先权原则。根据国家工商局1991年5月6日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企业名称“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登记机关有权加以纠正。显然将他人已为公众所知悉的注册商标注册成为自己的企业名称,应当属于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情形,应依法予以撤销。 那么究竟谁是“世纪缘”真命天子?能不能共同使用名称呢?法院昨日审理后将择日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 本报记者 许尽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