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认证最高罚5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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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0日09:59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新华社北京9月9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390号国务院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新华社9日受权全文播发了这个条例。本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违反条例最高罚50万 整顿和规范认证认可市场是当前认证认可工作的重点,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条例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其中最高罚款金额达到50万元。 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条例明确规定了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不及时出具认证证书将受罚 认证机构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如果认证机构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限制条件,该机构也将受到上述处罚。 不得接受影响客观公正的资助 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 条例还明确,认证机构不得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条例还规定,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一个认证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 境外认证机构不得在境内活动 境外认证机构可以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