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2·21”特大交通事故 车主被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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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0日10:43 贵州都市报 |
金黔在线讯近日,省政府对惠水县去年发生的死亡11人、轻重伤22人的“2·2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做出处理意见,责任车主任永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塘县长丰运输公司、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惠水县交警大队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被予以行政处分。 去年2月21日,平塘县人刘绍斌驾驶平塘县长丰运输公司贵J66463小客车由惠水县驶往平塘县旧司。中午12时20分许,当车辆行至摆(金)西(关)线17公里+800米处时,翻下垂直高度达50米的山坡下河沟中,造成死亡11人,轻重伤22人的交通事故。 省政府根据事故原因及性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意见:鉴于驾驶员刘绍斌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车主兼售票员任永平,允许车辆中途违章超载乘客,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平塘县长丰运输公司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给予该公司经理杨炳海行政记大过处分;平塘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杨西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惠水县交警大队队长赵英礼负有管理责任,责成其向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