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回复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1日05:10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本报上期“楼宇热线”的留言板,刊登了市民王女士就售楼人员的口头承诺可否向开发商要求兑现一事,山东中青律师事务所冷奎亨律师答复说,如果售楼书上明确标明临街大卧室配备双层玻璃门的内容,此内容即使没有写入合同,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售楼书应视为合同内容的规定,王女士可以就此要求开发单位改建或是赔偿。对于售楼人员的口头承诺,假如王女士能够拿出相应证据,她也可以保留主张的权利;但是如果没有其他辅证,那么,王女士也只有放弃索赔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