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鱼车翻下塘 一车鱼归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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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1日09:53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南海讯(记者李钢通讯员陈嘉升) 拉鱼时意外翻车,刚买来的一整车鱼掉到了别人的鱼塘里,可鱼塘主却坚持认为掉到自家鱼塘就是自家的鱼,抢先将鱼塘的鱼都卖给了别人。买鱼的人只好自认倒霉了吗?近日,南海区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纠纷作出判决,贪心的鱼塘主被判赔偿8000元人民币给买鱼人。 意外翻车 一车鱼掉落鱼塘 事情缘于2003年5月16日凌晨,李某驱车前往西樵镇河岗竹园邓某的鱼塘购鱼,邓某捕捞起鱼后即过秤上车,共1623公斤,成交价款10052元。随后,司机驾着装满活鱼的货车驶离鱼塘,当车行驶约100米转弯时,突遇鱼塘塘基塌方,车辆翻落到区某的鱼塘中,满车的活鱼随之游入鱼塘。 李某一边遣人报告保险公司吊起车辆,一边找到鱼塘的主人区某协商,区某听说有一车鱼掉到了自己的鱼塘里,一时动了贪心,他拒绝与李某协商,认为他没偷没抢,鱼掉到自己的鱼塘里,就应该归自己所有。后经村民委员会等部门调解,均未达成协议。 李某无奈,遂迅速向南海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区某依法返还不当得利,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在受理了李某的起诉并及时作出了财产保全的裁定。 就在法院准备通知被告区某应诉和对其实施财产保全的前一天晚上,区某私自将鱼捕捞出卖,把意外之利先收入囊中,他的如意算盘是想让法院查无凭证。李某的失鱼也因此无法实物返还,这无形中给法院的判案增设了一重障碍。 不当得利 鱼塘主返还卖鱼款 法院在开庭审案时,依据合法有效的证据查明确认了李某“车翻鱼落”的意外事件,区某在庭审中也承认这一事实,但仍然固执地认为鱼落谁塘属谁家,自己没有丝毫过错,而且货车翻落鱼塘,油污溢出影响塘鱼生长,故不应承担赔偿李某损失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区某没有合法的依据,仅因李某遗落的活鱼增加了利益,这种利益应属不当得利。所以法院认为李某的要求合法合理,区某应返还李某的损失。 法院同时认为,李某车辆翻落被告塘中,鱼量陡增和油污漫散增加了鱼塘水体的负担,直接影响到区某塘鱼的正常生长发育,造成区某一定损失,返还问题也给区某带来一定的不便和麻烦,故酌情减少区某的赔偿金额,让李某自行承担翻车造成的损失和因此给区某造成的损失,最终判决区某折价返还鱼款8000元给李某。 至此,这起不当得利纠纷终于得以平息,法院公正断案,使蒙受损失的李某得到了应有的赔偿,同时也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道德风尚。 法律常识 不当得利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法律上没有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的一种利益。不当得利由于没有合法根据,因而虽属既成事实也不受法律保护,并随这一自然事实的出现而在当事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就是对这一制度的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