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析校园伤害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1日14:38 新闻晚报 |
全国第一部为中小学生伤害事故提供法律依据的法规,《上海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理条例》至今已正式实施两年。 两年来,由于保险公司的参与,新的社会化运行机制的建立,使行政校长从处理事故第一线后移成为可能,受到校长的欢迎。因《条例》具有可操作性,本市校园伤害事故司法案也呈下降趋势,学校、学生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但一些矛盾也渐渐显露。 近日,在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举行的专题汇报会上,有关专家表示,尽管条例规定“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的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但条例对公平责任的地位和适用并不明确,公平责任作为过错责任的一种补充,被无形放大,导致在已处理的属于校方责任的伤害事故中,公平责任占了相当比例。 公平责任究竟该如何确定?记者特地选择了一些典型案例并请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东进行点评,以供更多市民参与剖析,为有效实施“条例”和进一步完善法规献计献策。 案例一 学生运动猝死 某校高中学生张某在上体育课跑步时,突然卧倒不起,当场死亡。 经查,事故发生时,学校的体育设施没有问题,教学活动是完全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有关医学专家表示,此类事故主要是由于“学生自身体质”的问题。比如说,有的是因为有先天性疾病;有的是因为平时缺乏体育锻炼,身体过于肥胖;有的则是由于学业压力大,心理负担过重。 点评 学校在教学组织过程当中,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违反“教学大纲”等相关规定的行为,故不具备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对于此类学生成长过程中面临的“自身的人身风险”,应当建议学生家长定期为学生作体检,或通过学生自己购买“人身意外险”来获得保障,而不应通过“责任风险”转移。 案例二 学生自身原因 某中学放学后,学生们均在车棚前等待开门取自行车。而一学生为向其他等候的同学显示自己,便试图翻越车棚围墙进入,在其采用这一危险方式往上爬时,从墙体上跌下,造成严重骨折。 点评 爬墙活动中10次有8次不会有事,而未满16周岁的学生,属于未完全行为责任人,对此类学生校方应尽告知义务,学生入学或开家长会时,明确告知不能有类似活动。校方履行义务后,学生再发生此类不遵守校纪校规擅自行动、未认真接受体育教师指导使器械使用不当和不采用自我保护技巧、本身体质特异等的伤害事故,学生应负全责。 此案例中,作为达到一定认知程度的中学生,具备自我安全保护常识,而学校为维护学生自行车的财产安全设立车棚的措施合情合理,同时学校日常也做到了遵守校纪校规的学生纪律教育,所以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是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所致。 案例三 学生第三人责任事故 某职校自学课,两个学生一言不合,扭打起来。其中一个学生顺手抄起铅笔,用力向对方猛戳,被其他学生和闻讯赶来的老师拉开时,另一学生脸部和眼睛已多处受伤。事后,受伤学生家长以故意伤害事件报案。作为当事人的两名学生都年满16周岁,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点评 加害学生的行为是造成伤害的直接原因,且主观上具有故意性,因此该生不仅要承担全额民事赔偿,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从事故发生实际情况来看,学校和教师并不存在管理不当行为,对此次学生伤害事故不承担责任。但假如该生在校内一直喜欢欺负同学,发生过多次殴打同学的行为,校方在知情的情况下,也没有采取任何教育措施,校方就应承担一定责任。 案例四 体育课学生合理冲撞 体育课上进行的某些剧烈的体育运动,必然会有参与者身体上的接触甚至冲撞,因而难免发生伤害事故,这种伤害事故称之为运动中的合理冲撞。 点评 激烈运动前,校方应给予学生自主选择权,告知体育活动可能带来伤害。学生明知后参加活动,那么由于冲撞的发生是合理的,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各方当事人都没过错,都不应当承担责任。尽管体育比赛中合理冲撞遵循“免责”原则,但为了保护受伤害者,维护社会公平,在司法实践中,这类事故一般适用公平责任。但究竟是“哪方当事人来承担这个公平责任呢?”,应是“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即应当是“发生合理冲撞的当事双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