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楼女杯酒敬死大学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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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1日18:28 人民网-江南时报 |
广州9月10日电酒家为了讨好顾客,由服务员或经理陪客人喝酒本是常见的事,可是广州市一酒家的楼面部长向客人敬酒后,客人因不胜酒力摔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被法院判担负死者喝酒身亡的一半损失。这是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近日审结的一宗奇特案子。 贾某原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教师。2001年6月13日晚6时,贾某与朋友约好去白云区黄石路的某酒家吃饭。酒兴正酣之时,酒店的女服务员林某向第一次来吃饭的贾某敬酒,将剩下的白酒分成3小半杯,要求林某、贾某与另一人各喝半杯。 贾某站起身来,吸了一口烟,随即端起酒杯一饮而尽。不料喝彩声刚起,贾某就感到晕眩,往后仰倒在地,先是撞到隔板,随后头部着地受伤出血。朋友将贾某扶到沙发上坐下,赶紧打120,声称自己是贾某的亲友,贾某喝多了,可能是酒精中毒。此时,已经是晚上9时5分了。 当晚11时左右,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抢救车到达,随即进行了抢救。2001年6月24日,贾某因病情严重被转到广州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同年8月29日,贾某在医院猝死。 2001年12月5日,死者家属一纸诉状将该酒家告上法庭,要求原告赔偿各类费用共16万元。 法院认为:贾某和朋友到酒家吃饭,双方形成消费者与经营者的饮食服务合同关系。当时并无证据证明林某是执意甚至强迫贾某饮完最后一杯酒的。贾某醉倒并受伤,原因之一是贾某本人不注意控制自己的酒量所致。 被告是餐饮业经营性单位,出于礼节向客人敬酒本无可厚非,但酒楼应有义务对其提供的服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林某的敬酒使贾某无法承受,当场摔倒致头部着地受伤,对此后果,林某具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因此贾某与林某对贾某晕倒受伤后果具同等过错,应各负50%责任。 因此,2003年8月18日,法院判决该酒家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陪护费和精神损失费共14336元。 信息时报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