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失地农民”报道反馈(回音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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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2日03:36 人民网-华东新闻 |
本报讯新华社记者葛如江报道:本版8月8日发表《公路征地未批先用农民利益如何维护》“特别报道”,反映亳(州)阜(阳)高速公路建设严重侵害农民利益,引起安徽省人大、省政府有关领导高度重视。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岳忠在亳州市政府上报的有关情况中批示:“可安排时间调研。”日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宋有识带信访处工作人员赶赴亳州市和谯城区,就村民反映亳阜高速公路建设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他们深入乡镇和农户家实地了解,查看了高速公路征地及取土坑现场。同时召集亳州市人大、政府、高速公路以及公安、交通、土地等部门的同志座谈。此前,省人大信访处在合肥接待了亳州市谯城区赵桥、大寺、谯东等5个乡镇的7名上访代表,详细听取了他们的上访诉求。黄岳忠在调查组形成的报告上批示要求:“拟请交通厅、国土资源厅研究。”安徽省委书记王太华在呈报件上批示:“同意岳忠同志意见。请交通厅、国土资源厅研处。” 调查汇报对本版“特别报道”给予充分肯定,认为报道基本属实,反映了大部分被征地农户的切身利益,也提出了安徽省在高速公路建设中征地补偿需要规范和政策上需要研究和应该注意的以下问题: 1.要按照程序依法征地。亳阜高速公路建设规划多年,开工已近半年,工程项目部至今没有申请征地手续,谯城区内占用了近两万亩土地,至今未与农民签订征地(用地)协议,靠行政手段将农民承包的土地占了过来,这是农民难以接受的。 2.补偿要合理,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民多以土地为生活来源,失去土地将来的生活如何安排,建议当地政府应加强研究和引导,防止出现新的困难户和特困户。 3.补偿是否要区别对待?对果园、经济林、成片林、药材地及蔬菜地等的补偿标准,有的在国家和省的专门法律法规中进行了明确规定,有的在普通法律中有规定,这是否适用安徽的征地拆迁补偿,建议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研究。 4.要切实处理好国家利益、部门利益与人民利益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国家利益应兼顾群众利益,不能采取压低补偿标准和损害群众利益的办法搞建设。 5.建议亳州市及谯城区政府做好有关善后工作。谯城区取土坑的复垦问题,区政府从现在开始就应该组织有关专家论证,使其尽快复垦。同时建议谯城区政府对被征土地农民的生活生产现状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安置好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在可能的情况下对农户土地作些调整。 (新华社供本报专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