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政策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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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2日07:00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问:《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的措施:一是建立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员和用人单位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二是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三是对下岗失业人员转让、出租《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四是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五是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六是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再就业后,正在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应停发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实其收入情况。 问:《再就业优惠证》应如何保管? 答:《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异地再就业,如何享受扶持政策? 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到异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凭证享受就业地有关再就业税收减免政策,其他再就业扶持政策仍由《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地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