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权与制衡是党内监督的科学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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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2日09:22 南方都市报 |
“官做到我这一级,就没有什么监督的了。”关注时事的人应该还能记得,这是当年山东省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的一句“名言”。反腐学者李永忠指出,胡说得如此大胆,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实际情况。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更是将组织对他的管理和监督,形象地比喻为“牛栏关猫,进出自由”。这些言论和事例,足以说明“我们对权力的监督还比较乏力,我们的制度反腐还相当‘粗放’。”(李永忠语) 何谓“制度反腐”?我理解,这是一种根本性的预防和反对腐败的措施,具体说就是通过制订规章、调整机构、整合职能等方式,以科学、合理的制度手段,建立起一个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机制。 因此,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注重制度建设和创新”,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权力制衡”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这实际上就为“制度反腐”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据最新一期《半月谈》报道,正在抓紧制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可望在年内推出。早在1990年3月,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就提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同中央组织部拟定党内监督条例。”今年,这个条例的草稿终于拟订出来了。目前,该草稿正在各地各部门征求意见,经中央讨论通过后,正式的条例可望于年内公布实施。从报道中获悉,该条例将以党内立法的形式,明确规范化和经常化的党内巡视制度(中央巡视组监督的对象,主要是省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明确对纪检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直接领导(目前实行的是上级纪检机关和本级党委或党组“双重领导”体制),并且对如何管好“领导身边的人”做出具体规定。 建国以来的历史证明,党内监督要行之有效,必须建立起一整套体现科学精神的规则制度。譬如,要想真正使监督落到实处,而不是徒有虚名、流于形式、成为一种宣传秀,就必须在组织形式、领导体制、运行机制等等方面,对一系列传统做法进行变革,赋予监督以独立的“人格”,在组织权力体系中,建立起一个跟决策和执行相协调的“权力制衡”机制,逐步放弃“议行合一”、“同体监督”等等不合理、不科学的传统做法。 想起人们时常引用的两句话,一是: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二是: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至少在潜意识中,人是天生利己、趋利避害的。人类的这一本性决定了,赋予任何个体以绝对的权力(无论他在道德上有多完美),都是十分愚蠢和危险的行为。一种权力必须受到其他权力的制约和平衡,成为一种相对的权力,才能有效地防止其蜕变成为官员个人或小集团谋取私利的工具。这就是“权力制衡”的基本原理。众所周知,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是业已被现代世界文明进程所证明了的,是人类共同拥有的思想文化财富。我们为什么不拿来为我所用?令人欣慰的是,从十六大报告有关“权力制衡”机制方面的明确表述中,我们看到了希望。相信即将出台的《党内监督条例》,在这方面一定会有所突破。 朱达志 (四川 职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