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件实行责任追究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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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2日11:15 人民网 |
人民网银川9月12日电记者杜峻晓报道: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宁夏回族自治区对涉及农民案件和事件实行责任追究制。宁夏将责任追究的对象锁定在负有责任的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县(市、区)、乡(镇)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宁夏规定,违反农业税收和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规定,向农民违规收费、乱收费的;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向农民集资的;依法应当减免税费而未减免,或将应减免的税费由其他农户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强迫农民以资代劳或随意预收农民以资代劳金,数额较大的;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或工作作风粗暴、滥用职权,导致矛盾激化,造成后果的对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或者记过记大过处分。 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种植、养殖、生产某种产品,给农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违反农村税费改革规定,向农民追缴历年税费尾欠,造成严重后果的;无视土地承包政策,缩短土地承包期限,擅自提高土地承包费用,强行从农民现有承包土地中划分机动田,强迫农民将土地承包给他人,或非法收回农民承包土地的;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它案件或事件,压案不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行政撤职处分。 因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导致农民死亡或直接造成农民重伤,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它案件的,轻者给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重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