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削足适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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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3日10:31 南方都市报 |
过于漫长的审批时间不仅容易使投资商使去最佳商机,而且可能滋生行政权力腐败。但是,把行政审批的时限框定在3天之内,是不是又显得过于急躁,从而有损于决策的科学性呢? 这种担忧不是没有理由。党委、政府红头文件规定行政认可部门要在短短3天内拿出审批结果,有时候确实不切实际。对于一些国家产业政策明文鼓励的项目,可能还用不到3天,行政认可部门就能表示明确的态度。但对于一些涉及面广且情况复杂的项目,则必须在受理行政申请后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有的还要经过专家听证,多方征求意见方能定夺。将这些项目的决策时限强行控制在3天之内,无异于削足适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于8月27日颁布,并将于明年7月1日施行。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节《期限》中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规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对联合受理行政许可的,还限制在至少四十五日以内。应该说,《行政许可法》在设定审批期限时充分考虑了调研、听证等因素,从而为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提供了保障。“3天不批、视为同意”的审批默认制度明显背离了《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按照地方行政规章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原则,“3天不批、视为同意”至少应在明年7月1日前废除。 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遵守决策程序,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向行政不作为和迟延作为开刀,也应该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 朱胜国(四川 公务员) 本版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