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架人受伤谁来负责(新闻陪审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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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3日11:10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案情陈述] 2002年11月10日晚9时许,村民张某砍自己宅基地上的树,李某以树应归其所有为由不让张砍树,两人发生争吵、厮打。邻居赵某闻讯上前劝架。混乱中,赵某腹部被踢伤,经医院诊断为脾破裂,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因当时天黑,不知被谁所伤。赵某要求李某及张某赔偿。张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故两人均不同意赔偿。今年4月22日,赵某向浦口区法院提起诉讼。 [市民说法] 南京下关金陵小区的赵辉:我认为“树”系张某所有,张某砍伐自己所有的树木,是合法处置自己财产的行为。李某横加干预并对张实施人身侵害。如果李某不实施侵害,赵某就不会前来劝解,也不会遭到人身伤害,所以赵某人身损害应由李某承担民事责任。 南京栖霞区和燕路18号的陈民:张某和李某对于赵某的损害存在共同的过错。张某、李某的行为,符合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特征,构成了共同危险行为的民事责任,由张某、李某共同连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南京大陆律师事务所郝刚律师认为:侵权行为法中的“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正当防卫”必须在不实施正当防卫就不足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时方可实施。而此案中,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是赵某对张的人身进行直接侵害,故张某的防卫正当性不明。其次,“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侵害人本人实施,不得针对第三人。所以对赵某的损失,李某、张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报记者 殷文静 张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