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一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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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3日13:06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服刑犯获法律援助 三百万财产受保护 据新华社南京9月12日电(任松筠、石永红)正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的犯人黄道飘日前收到了金坛市法律援助中心转交的营业执照,他的300万元合法财产得到了保护。 今年40多岁的黄道飘经人介绍到金坛市茅山投资300多万元创办了旅游服务中心。2001年,黄因寻衅滋事被判刑3年6个月,今年3月,其妻张某趁黄服刑,伪造了委托书和协议书,变更了企业营业执照,将旅游服务中心的资产转移到了自己名下。 7月上旬,黄道飘得知消息后焦急万分,于是向监狱领导反映了这一情况,请求给予帮助。狱方随即向江苏省司法厅汇报,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指定金坛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并派了一名律师代理民事诉讼。 法律援助中心人员对张某进行劝导,终于令其承认了错误,并写下了变更营业执照申请书。之后,法律援助中心到工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300万元的财产重新回到了黄道飘的名下。 因输血感染“丙肝” 患者获赔二十六万 据新华社北京9月12日电(记者李京华)北京一名因怀疑在输血中感染上“丙肝”的患者向法院起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做出终审判决:某血液中心赔偿被感染者何先生各项经济损失26.8万余元。 据法院介绍,何先生曾在北京某医院两次接受输血治疗,共输血800毫升。输血两周后,何先生全身出现黄紫,经诊断其患有病毒性肝炎、丙肝、急性黄疸。2002年8月,何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和血液中心赔偿33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血液中心提供给医院的血浆,在采血中未违反规定,医院的输血行为亦未违反规定,何先生所患丙肝不能排除其他感染因素。为此,法院驳回何先生的诉讼请求。何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一中院。 法院认为,北京某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血液中心未能保留献血员的个人健康资料、血液标本检验结果的档案材料。因此,血液中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