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 10月1日起可上市出售(买房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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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3日13:13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日前,《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出台并将于10月1日开始实施。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将使北京市场上可交易二手房的数量大大增加,对二手房市场产生重要影响。 中央在京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不包括部级干部住房的上市出售。 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房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也视为已购公房。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成立在京中央单位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负责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提供住房档案等信息服务和政策咨询。 《管理办法》中规定,出售人应填写《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交易办公室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出售人可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也可委托定点交易机构代为办理房屋买卖以及交易过户手续。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后,由买受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按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凡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上市出售的,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所有,不再与原产权单位进行收益分成。凡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出售人可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向原产权单位补交房价款,取得全部产权后上市出售,也可在交易过程中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的6%计算应扣除的价款,划转到原产权单位售房款专户,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但远郊区县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买受人应与该房屋的供暖、物业部门签订新的协议,新发生的供暖、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原产权单位及出售人所在单位不再承担该房屋的上述费用。房屋的公共维修基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管理办法》同时规定一部分房产不能上市。例如,凡属超标而未经处理的住房,须经原产权单位按规定超标处理后才能上市出售,按房改房政策规定属不可售住房但已向职工出售的,不得上市出售。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列部门的住房,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原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应报交易办公室备案,并在职工住房档案中注记。该类住房可按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腾退,也可在原产权单位职工范围内进行交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或与原产权单位有特殊约定的已购公房(规定住满五年内容的除外),应按法律、法规规定或与原产权单位的约定执行。 据了解,北京市已购公房总量近160万套,在京中央单位和北京地方约各占一半。2000年上半年,北京市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出台,80余万套北京市产权的已购公房可上市出售,到目前为止,已有30万套上市交易。 今年上半年,北京市的二手房交易较为活跃,但距业内的预期仍相差甚远。不管是购房人还是众多的房地产经纪公司,都为房源紧缺的问题叫苦不迭,供需矛盾的加大导致部分区域二手房的价格明显攀升。而“三产”中数量最大的央产上市,有望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这一现状。同时,北京二手房市场的充分发展将促使更多有消费能力的人出售旧房换新房,这样新房、二手房、出租房互动,梯级市场建立,就会使房地产市场形成一个良性循环,从而真正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