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村官”亟需可操作的法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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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4日10:06 南方都市报 |
江苏无锡市广益镇毛岸村220名村民集体签名摁手印,要求召开村民大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进行罢免村委会的投票表决,因为他们认为村委会所有成员没有尽职尽责为村民谋福利,反而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但他们罢免的行动却遭遇了重重困难(见9月13日《现代快报》)。其实类似“罢免村官难”的现象在浙江、陕西、内蒙古等地已经发生过许多次了,这些乡村民主政治中出现的新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 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对于村民罢免村官持有一种不理解、不支持的态度,有的地方甚至会认为这是村民在挑起事端,影响农村的稳定,如在河北就发生过8名村民代表因为鼓动村民罢免村长,结果遭逮捕的事件,这些态度是必须坚决纠正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可见,“罢免村官”是村民的法定权力,受法律的保护。 村民要求“罢免村官”是村民公民意识、民主监督意识提高的表现,对于村民这样积极地关心、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行动,只要不是违法操作,我们就应该给予理解和支持。但目前“罢免村官”的最大难题还不在于政府的态度,而在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没有给“罢免村官”一个可操作的程序,就是因为这样程序性法律的缺乏,才造成了“罢免村官”的要求和行动遭遇种种难题。 如罢免申请向谁提交的问题,是村委会还是乡(镇)政府或是乡(镇)人大;罢免理由是否正当,应该参照什么标准;村民大会应该由谁来召集,假设乡(镇)政府是召集人,他们不愿意召集该怎么办,以及村民是否可以自行召集;在投票前是否应该召开辩论会,让罢免的发起人讲述罢免理由,让村官可以在全体村民面前为自己申辩;投票、计票由谁来操作,谁来监督,那些外出打工的村民如果想委托他人代替自己投票该如何规范。这些细化的程序如果缺乏的话,“罢免村官”就很难开展,或者即使开展也很难保证公平、公正。 目前,部分省市对上述的程序自行作出了一些细化规定,但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在接受本报评论员采访时认为:这些程序地方上是无权制定的。他认为全国人大可以考虑制定一个司法解释,把这些程序进行规范,形成制度。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张春生委员在接受本报评论员采访时也表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98年实施以来遇到了许多新问题,其中村委会成员罢免程序的问题就比较突出,现有的罢免程序规定主要是原则性的,是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全国人大目前正在关注这些问题。” 希望全国人大能早日将“罢免村官”的操作程序给予明晰,让村民罢免不合格的村官不再成为难题,保护村民的民主权利,为农村的政治文明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本报评论员 于平 相关报道见A14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