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所长获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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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5日04:21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本报讯近日,巴中市首例单位受贿案———平昌县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所单位受贿案,经平昌县法院一审判决,负有直接责任的所长魏某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2002年10月,平昌县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所所长魏某意欲更换“座骑”,在主持召开的中层以上干部会议上,决定向某集团公司要钱购一辆新车。之后,魏某亲自两次到某集团公司,承诺少征税款,向该集团公司索要现金30万元,并用此款在重庆购买六缸“世纪星”红旗轿车一辆。由于直属税务所索贿,致使该集团公司当年少缴税款47万元,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法院经审理认为,直属税务所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单位受贿罪,法院判令对直属税务所处以罚金5万元,并没收其赃款所购的红旗轿车一辆。 (本报记者余义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