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行政收费须持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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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5日08:59 人民网-华南新闻 |
本报讯从今年10月1日起,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和广州南沙开发区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均须持有该区物价局(经济发展局)核发的《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 原持有广州市物价局核发的《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在开发区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和单位,须在9月30日前到广州市物价局办理注销手续。10月1日起,除按规定应在省物价局申领《许可证》的部门和单位外,凡在开发区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均须持开发区物价局核发的《许可证》。 (钟纥) |